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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111423LL00100/2021-00005 | 發文字號:文政辦發〔2020〕57號 |
發文機關: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時間:2020-12-22 |
標題: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
鏈接:【圖解】文水縣農業農村局關于《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文政辦發〔2020〕57號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 山西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晉自然資發〔2020〕42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明晰和完善我縣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各類設施用地按功能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與生產關聯的輔助設施用地。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農作物設施種植(包括工廠化栽培)、育種育苗大棚、連棟溫室、日光溫室、防蟲網大棚、溫室采光帶、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生產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檢驗檢疫監測、病蟲害防控、秸稈處理、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貯藏)、副產物(渣、皮、糠、麩、核)處理等設施用地。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
1.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養殖中畜禽舍、養殖池(車間)、配種用房、水產苗種繁育車間、水產養殖循環水處理、綠化隔離帶、場內通道、進排水渠道等設施用地。
2.輔助設施用地。包括與養殖生產直接關聯的畜禽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疫病防治、消洗轉運、必要的管理用房、非經營性飼料加工場所、養殖場自用的無害化處理設備(填埋井、化尸窖)、漁業生產資料和漁業機械存放設施用地等設施用地。
(三)嚴禁擴大設施農業用地范圍
以下用地不得納入設施農業用地范圍: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餐飲、住宿、會議、工廠化農產品加工、科研、展銷;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病死動物專業集中無害化處理廠等。
二、界定設施農業用地規模
直接用于種植、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規模,按照節約資源、集約用地原則,根據生產需要和用地標準合理確定。
(一)作物種植設施用地規模。作物種植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生產設施用地面積的5%,最大面積不超過10畝。看護房應為單層,單體用地面積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內。
(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規模。畜禽水產養殖輔助設施用地原則上不超過生產設施用地面積的10%,最多不超過15畝;生豬養殖可不受15畝上限限制。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三、規范設施農業用地要求
(一)積極引導項目科學選址
堅持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原則,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農業發展規劃、村莊規劃的前提下,設施農業用地選址要科學合理布局,鼓勵集中建設公用輔助設施,對于破壞耕作層的種植設施用地和養殖設施用地要盡量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永久基本農田。
原則上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規劃區范圍內修建農業設施;不得在規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內修建農業設施;不得在生活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禁止養殖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在限養區、適養區從事畜禽養殖規模養殖的,應符合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等有關規定。農業設施選址還應符合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
(二)實行差別化用地管理
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作物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的,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畜禽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其中,經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用地規模15%,最多不超過3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其他畜禽養殖允許使用面積不得超過項目用地規模10%,最多不超過2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水產養殖設施禁止使用永久基本農田。
(三)禁止改變農業用途
設施農業用地必須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不得改變農業性質和農業用途,嚴禁以設施農業名義變相搞非農建設,嚴禁以設施農業名義搞“大棚房”建設。設施農業用地不再繼續使用的,經營者必須恢復原用途,鄉鎮政府負責監督落實。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是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四)注重永久基本農田保護
對涉及使用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鄉鎮政府在辦理備案手續前向縣自然資源部門報告,縣自然資源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論證通過的,縣自然資源部門要編制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落實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并出具同意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意見。縣自然資源部門同意后,經鄉鎮政府備案后方可動工;未經縣自然資源部門同意的,項目用地不得備案、不得動工。
四、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程序
(一)充分協商。設施農業用地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位置、設施類型、用地面積、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復墾要求、土地交還和違約責任等進行協商。
(二)簽訂協議。協商達成一致后,村委會將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在鄉鎮政府、村務公開欄進行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天。公告期滿無異議的,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用地協議。
(三)協議備案。用地協議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經營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建設方案和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收到備案申請后應組織有關人員核實備案要件是否符合辦理要求,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備案后方可動工。對不符合設施農業用地有關規定的,由鄉鎮政府督促糾正,發生變更的,應按要求重新簽訂用地協議后備案。鄉鎮政府完成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匯交至縣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按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0〕1328號)文件要求上圖入庫。縣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每半年將備案匯總情況匯交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
五、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監管
(一)積極主動服務,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保障。
各鄉鎮要加強設施農業相關規劃、用地政策及標準的宣傳解釋,做好設施農業用地選址、備案及信息上報和土地復墾初步驗收等工作。縣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全縣設施農業用地政策指導,落實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補劃工作,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和土地變更調查登記等工作。縣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設施農業布局、種植養殖技術的指導服務。
(二)強化用地監管,助推現代農業健康發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主動監督經營者按約定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鄉鎮應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建設和使用的跟蹤監管,加強動態巡查監管,對設施農業用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上報。設施農業項目停止經營后,應督促經營者做好土地復墾和交還工作。
(三)嚴格執法查處,維護良好土地管理秩序。
縣自然資源部門、縣農業農村部門將依據職能職責加強對設施農業用地的日常執法動態巡查,對不按規定興建農業設施和使用土地的,將督促鄉鎮責令經營者限期糾正,消除違法現狀。對限期未糾正到位的,將由縣自然資源部門立案查處,確保農地農用。
本通知實施前已備案的在建和已建設施農業用地按原備案內容建設和管理,需擴大用地規模或到期后需繼續使用的,應按本通知重新備案。執行過程中若因國家政策調整,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或與上級政策不一致之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主要材料目錄清單
2.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協議
3.文水縣 鄉(鎮)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4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附件1: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主要材料目錄清單
1.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2.設施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身份證明;
3.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協議;
4.土地復墾承諾書;
5.設施農業用地建設方案,須附標注項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現狀圖、標注項目位置的國土空間規劃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項目平面布置圖;
6.涉及土地流轉的,須提供土地流轉合同;
7.需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的,須提供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8.鄉鎮政府需要的其他材料。
附件2:
設施農業用地使用協議
(參考模板)
甲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經營者)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為規范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及省、市、縣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愿、公開、公正”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項目名稱:
二、設施農業用地地點及面積
乙方項目建設地點位于****鎮****村,經甲方同意,使用其依法確定的土地所有權范圍內的土地****畝,其中生產設施用地****畝,輔助設施用地****畝,具體位置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三、設施農業用地用途
該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種植(****養殖),具體用于修建****(作物、養殖)生產設施和****輔助設施(按建設方案逐項填寫)。
四、設施農業用地生產期限
該宗土地生產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土地復墾要求和時限
乙方在設施農業用地生產期限屆滿,不再使用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
六、土地交還
協議約定生產期限到期后,乙方應及時將土地交還甲方。乙方如需延長生產期限,經甲方同意后,辦理相關續期手續。
七、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協議或無法定理由影響該協議的執行。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使用該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應依法先行與承包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過承包農戶承包期內的剩余期限。
(三)在設施農業用地生產期限內,乙方禁止擅自或變相將設施農用地用于其他非農建設,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模,禁止擅自將該土地轉讓給他人使用。否則,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
(四)如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因國家建設、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村莊規劃建設等需要使用土地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或合同目的無法實現,雙方均可解除協議,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乙方應無償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及附著物自行拆除。
八、本協議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訴訟。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協議約定條款在****鄉鎮人民政府完成備案后生效,乙方須在完成備案后方可按協議使用土地。
十、本協議一式5份,其中甲方、乙方各存一份,鄉鎮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農業農村部門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文水縣 鄉(鎮)設施農業用地備案表
〔20 〕第 號 (單位:畝)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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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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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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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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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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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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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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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年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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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權屬及利用現狀 |
農用地(面積) |
建設用地 (面積) |
未利用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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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 |
面積 |
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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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永久基本農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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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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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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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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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類型 |
生產設施用地(面積) |
輔助設施用地(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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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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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政府意見 |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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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占用補劃意見 |
負責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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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此表連同設施農業用地有關材料一并備案,相關單位及人員對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
項目用地位置平面圖
背面 |
抄送:縣委辦公室,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
文水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4日印發